警察一词是指国家及其统治者,根据国家和统治者阶级的意志,按照确定标准设置的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机关中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
在我国古字的意义上,先事戒备谓之“警”,见微知著谓之“察”。警察二字连用含有侦查、缉拿之意。如《金史·百官志》记载:“诸京巡警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总判院事。”这里的警察就有侦查、检察的意思。
西方国家的“警察”一词,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城市统治方法及城市管理活动。14世纪的欧洲,在德国、法国等国际,“警察”一词的含义指良好秩序,用以泛指国家的整个政策,将警察作为国家政务活动的总称。包括政治、军事、司法和宗教等方方面面。17世纪以后,警察一词逐渐变窄,警察与军事和司法逐渐分离,警察专指国家“内务行政”。现代意义的警察的确立最早始于英国。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最早的警察组织和警察人员,虽然在称谓上有所不同和履行的职能与现代社会警察的职能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现代意义警察职能的属性
在中国,在警察发展史上,警察一词始于宋代。现代意义警察制度,创于清朝光绪年间。最初称警察为巡捕,后又改称警察为巡警。《清朝续文献通考》所释:警察乃内治安要政,且是专门之学,自奉旨办,挑年轻敏者,认真教训。这是我国近现代意义上有关警察概念的最早的解释。
《现代汉语词典》中:警察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也指参加这种武装力量的成员。《辞海》说:“警察是为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综合起来警察的概念形成了多种含义。第一,从社会力量的角度来看,警察是指警察机关及其执行警察人任务的人员。第二,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警察是指警察作用。警察的作用在于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并以指导、服务、强制、惩戒等为手段的国家作用。第三,从社会行为的角度来看,警察是指警察行为。警察是基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刑事、行政职权的规定,以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危害社会为目的,依法实施警察刑事、行政行为的。
警察史是一个历史范畴,其产生和发展史由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对于警察的起源,有着多种说法,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警察与人类共生的自然起源观;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警察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起源观。
严格意义上讲,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专门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制度和组织机构,但是类似警察职能的机构却已有存在,如“司徒”“捕快”等即有警察办案判案又兼有警察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现代警察制度是在清末内忧外患的情况下,为挽救国家危亡而学习西方进行改革过程中的产物。
中国人最早见识到现代警察的形象便是清末的港英政府的警察、葡澳政府的警察以及日占台湾时期的警察(巡查)和各地租界内的巡捕。
一、香港警察
1841年1月26日,英国海军在西营盘登陆香港岛。英国最高代表查理士·义律在2月2日向香港居民颁发两条法律:中国人继续使用中国律法及习惯,惟一切酷刑应予废除;非中国人则以英国法律审判。为了执行这些法例,义律在4月30日委任威廉·坚上尉成立一支警队以维持治安,同时委任他为首席裁判司。
1844年5月1日,香港颁布新法例后,殖民地警队正式成立。最初的警队编制定为三十五人,而裁判司及警队首长的职位亦正式分开。
1845年3月,在英国伦敦警队任警司的查理士·梅理抵港,成为殖民地警察正式成立后的首位总长。
1969年4月,由伊丽莎白二世女王赐封皇家头衔,成为“皇家香港警察队”,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后改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
英国统治香港时期香港警队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有4个华人做到了总探长的职位,分别是:吕乐,蓝刚,韩森,颜雄,只不过这四人在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均因贪污腐败等问题被通缉,成为罪犯。
香港警察是香港的八大纪律部队之一。香港的八大纪律部队是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入境事务处、香港惩教署、政府飞行服务队、香港消防处、医疗辅助队和民众安全服务队。 香港警队是一支拥有29217名纪律人员及4583名文职人员的队伍(截至2016年7月31日)。
香港警民比例及编制均为世界上最高及最庞大之一。水警总区有142艘轮艇,共2424名人员,为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警察水师。港警务处有近170年的专业经验,规模廉洁、警察力量规模庞大、高度效率及破案率,于1960年开始,被国际上评定为亚洲最佳警队,为香港治安及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二、澳门警察
澳门警察的存在可以追溯到葡萄牙人殖民统治初期。最初由葡萄牙海军负责监察市内治安。1691年3月14日有关当局颁布命令,委任陆上士兵在夜间巡逻街道,这个日子后来就成了治安警察成立纪念日。出于这样的渊源,治安警察的各级负责人一直由军人担任,警察也属于军事人员。
1975年澳门地区军事性质的“独立指挥部”被撤销,军事化部队改编,澳门保安部队成立,治安警察厅转为保安部队的一部分。1999年澳门回归后改称“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司辖下。
澳门有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司警是专责预防和调查犯罪,协助司法当局的刑事警察。治安警的主要职能包括:维持公共秩序及安宁;预防、侦查及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及私人财产,管制非法移民,负责出入境工作以及管制及监察车辆与行人之通行。
澳门警察的结构在外人看来有点复杂。单是冠以警察之名的,就有治安警察、司法警察(类似内地的刑警)、消防警察以及交通警察、旅游警察等等。在这当中,要数治安警察历史最悠久,人数最众多,管辖范围最广泛。
三、台湾警察(巡查)
1894年日本蓄意挑起中日甲午战争,翌年清朝战败,派遣李鸿章前往日本议和,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于1895年4月17日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随后日本派兵占领台湾后开始殖民统治,设立台湾总督府,为最高统治机关,建立严密的警察制度控制台湾社会,并复活保甲制度辅助警察政治。
1896年日本从其国内招募首批700名警察配置到台湾各地,同时开始招聘台湾人担任“巡查补”,并开设警察练习所招募与培训广东人、菲律宾人、台湾人为台湾警察(巡查)。日本籍的台湾警察既是各级政府的统治后盾,又兼任蕃童学校的教师,还曾兼任地方行政首长(1901—1919 年)。
日本的警察制度起源于明治初期,警察权由兵部省、刑部省和弹正台分掌。1871年10月政府在东京府内设“逻卒”三千人,但各府县的警察制度五花八门。在警察行政方面,1872年设司法省警保寮,1873年移交新设的内务省管辖。1874年设东京警视厅。构成拘留或罚款的轻微犯罪可以不经正式审判而由警察即时处理,因此警察的权限从一开始就很大。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经过8年的艰苦抗战,付出巨大的牺牲,终于同全世界人民一道打败了日本侵略者,使台湾重新回归祖国的怀抱,结束了台湾人民蒙受日本奴役的屈辱历史,日本的警察制度也在台湾结束,中华民国的警察制度开始在台湾实行,直到现在(台湾警察制度自1949年开始经历多次改革形成今日台湾地区的警察制度)。
四、租界巡捕
1845年英国驻上海第一任领事进驻上海,成立了英国领事馆,其根据《南京条约》的规定,胁迫当时的政府通过了《上海租界章程规定》,把洋泾浜以北,李家庄以南约55万平方米的地方划给了英国人作为居留地。这就是各国列强在中国占有的第一个租界。
据统计,中国自1845年英国从《上海租界章程规定》中取得第一块租界,至1902年奥匈帝国设立天津租界,前后共有27块租界,其中有25块租借国单一的专管租界,2块公共租界。
1853年9月7日小刀会占领上海县城,从此中国政府失去对租界的控制。1854年7月11日,上海英法租界联合组建独立的市政机构“上海工部局”,建立警察武装,正式形成第一个后来真正意义上的租界——国中之国。
1862年法租界退出联合,自设公董局。1863年9月英国和美国在上海的租界正式合并,统一由工部局管理。1899年5月上海公共租界大规模扩展,面积扩展到33503亩(22平方千米),东面扩展至周家嘴(今平凉路军工路转角处);北面的边界到达上海、宝山2县的交界处;西面一直扩展到静安寺。整个租界划分为中、北、东、西4个区。
上海公共租界巡捕房成立于1854年8月,分区捕房共14个。
公共租界建立之初,只雇佣了几名中国更夫每晚击竹报更,兼以巡逻鸣警。1854年7月,工部局成立后,立即决定“为了维护租界的治安与清洁”,设立巡捕房,公开招募巡捕,并聘请香港资深警员克莱夫顿担任督察员,领导这一新的机构。公共租界的第一批巡捕共有32人,除克莱夫顿外,还有副督察员马西根及29名普通巡捕。他们的月薪按照级别从30元到150元不等。
随着租界的不断扩大,巡捕的人数也不断增加。到1935年,公共租界下辖中央捕房(现址为上海市公安局)、老闸捕房(现址为上海商业职校)等13个巡捕房,6000余名巡捕。早期的巡捕都是以英国人为主的西捕,1865年以后,相继出现了华捕、印捕、日捕和俄捕,其中又以华捕占了大半。
虽然西捕的人数仅占巡捕总数的10%左右,但他们待遇相当优厚,巡捕房还开设图书馆、子弹房、游艇俱乐部专为他们服务。与之相比,华捕的薪金只有西捕最低月薪的七分之一。巡捕不仅负责维护公共租界内的社会治安,而且还为私人提供保安服务。1930年,工部局发出布告,对巡捕有偿服务明码标价。雇佣一个西捕,一天(按8小时计算)为20元,日捕10元,印捕8元,而华捕只有4元。
1905年清政府设立仿西制设立巡警部,清政府管辖区内有了正式的巡警,民国时期改称警察,但租界区内的警察仍称巡捕,直到抗战胜利收回租界,巡捕的称谓才正式在中国历史上消失。
五、清末警察(巡警)
1898年6月9日,湖南巡抚陈宝箴、黄遵宪等人,参照西方及日本的警察机关,创建了湖南保卫局。并第一个提出了警政理论——“警视之职,以备不虞,以检非为。总局以外,分区置署。大凡户数二万以上。设一分署。六十户巡以一人。司者持棒巡行,计科受代。皆有手札,录报于局长。余考其职,盖兼周官司救、司市、司暴……修闾氏数官之职。后世惟北魏时设候官,名曰白鹭,略类此官。西法之至善者也。”它可以说是近代中国警察的前身,同时也正式拉开了警察作为一门职业正式登上社会舞台的序幕。
1900年义和团运动扩展到北京,为维持城里的秩序,清廷留守官员征得占领军的同意,由各占领区内的绅董出面,在各占领区组织了临时治安机构——安民公所,招募华人“巡捕”管理界内的警察事务。自此北京近代警察制度的建设开始发端。
1901年夏清政府与八国联军和议告成后,安民公所撤销。其后在5月,京城善后协巡总局在因袭“安民公所”旧制基础上建立起来,后因开办效果不理想而于1902年9月京城善后协巡总局被裁撤,工巡总局设立,先在内城建设,后扩大到外城。清政府从中看到了警察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巨大功用,遂决定将其全面推广。
1901年9月12日清廷颁布上谕:“著各省将军、督抚,将原有各营严行裁汰,精选若干营,分为常备、续备、巡警等军,一律操习枪炮,认真训练,以成劲旅。”从此,清廷正式提出建立“警察制度”。
1900年庚子国难天津沦陷时,英、法、美、俄、德、日、意,七国在天津组成“天津城临时政府”,史称“都统衙门”。1902年5月袁世凯在保定创设了警务总局,挑选了500名巡警,设了5个分局,分布在城厢内外。同时,责令赵秉钧在保定开办巡警学堂,聘请洋人教习。同年8月,保定巡警学堂移到天津,与天津巡警学堂合并为北洋巡警学堂,成为中国第一所警察专业学校。
1902年8月15日袁世凯从都统衙门,也就是八国联军手中接管天津。双方谈判约定,外国租借地10公里内,不准中国驻兵。
为解决此问题,袁世凯决定参照都统衙门和日本的巡警制度,建立中国自己的警察队伍——天津巡警总局。这是中国历史上除租界外,最早出现的正式的警察机构。9月成立天津警务学堂,由此始创天津警察教育。清末天津警察教育与警察机构的建立几乎同时进行。
天津巡警总局成立于1902年8月15日,最初共计3000名警察,其中包括从都统衙门手中接管的华人巡捕1000人,以及从保定募训的2000人。
第一任局长是曹嘉祥,第二任局长是赵秉钧。总局设南、北两个分局,各1500名警察。南局负责天津城区治安,局址设在金汤桥西侧;北局负责西沽、北塘、塘沽、秦皇岛、山海关等地治安,局址设在河北贾家口。随后袁世凯又在陆续建立了直属马巡队、河巡队、拘留所、差遣队、消防队、军乐队、电线巡警队和侦缉队等。可以说,最早的水上警察也诞生于天津。
1902年10月份,袁世凯从直隶淮军中抽调2000名士兵,成立铁路巡警总局,负责京山铁路的治安。铁路巡警总局局址位于北京火车站,受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的领导。故此,中国现代的铁路警察亦肇始于天津。
1903年清政府下令施行“新政”,命令各省一律举办警察。警察最初称为巡兵,后称巡警。随后广东、奉天、山西、山东、安徽等全国各省陆续开始设立巡警总局,开办巡警学堂。
省巡警总局的总办,是正三品官,总办之下,设巡官、巡佐、巡尉、巡目、巡兵等五个级别。巡官、巡佐、巡尉等官员级别,以县丞、佐贰(八九品文官)或知县等级的官充任。
1905年10月8日慈禧批准了袁世凯的建议,并责令设立巡警部,成为全国统一的中央警察主管机构。巡警部下属分别设有敬政、警法、警保、警务及警学等五个部门,统领全国警察事务。这标志着中国现代警察制度的正式建立。
1906年清政府实行官制改革,成立民政部,原设巡警部基本上缩编为民政部警政司,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改隶民政部。清末警察等级分警官与长警,警官等级分三等九级。
六、民国警察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统治后,袁世凯窃取胜利果实当选中华民国大总统,其政府被称为北京北洋政府。北洋政府保留并加以完善了由袁世凯在清末建立的现代警察制度,正式将“巡警”改称“警察”,且借鉴和参考了欧洲,特别是德国警察机构的运行模式,使警察的职能、机构和警种更加趋于完善。
进入北洋政府时期,总揽警务的机关是内务部,其下设警务局是具体承办警察行政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所辖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为京师警察厅。
1914年北洋政府在北京创建了最早的武装警察队伍——“保安警察大队”。它的成立名义上是保安警察,实际却是北洋政府的内务部队性质的武装,类似于今天的“武警”。这是中国最早的武装警察队伍。
当时的警官警衔依照民国文官制度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等四等(其中前三等在警察系统中称为警官),又根据京师警察优先的原则分京师警察厅和地方警察厅警官两类。京师警察厅警官分总监、督察长、处长、队长、警正、署长、署倚、分队长等8级。地方警察厅警官分厅长、督察长、科员、署员等4级。以上这些官司员统称为警官,均发礼服。其余的警察分巡官、巡长、巡警3级。这三级警察不是警官司,需着礼服时也可穿常服(一般都不发礼服)。常服上佩戴礼服肩章即可作为礼服穿用。
1928年东北易帜,国民革命军完成北伐,中华民国名义上完成了祖国统一,南京国民政府成为中华民国唯一合法政府,为此1927-1949年这段时候被称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也继续沿用了北京北洋政府时期的警察制度和模式,并在警种职能的设置上更加细化,警种分设为治安巡警、税务警察、刑事警察、消防警察、政务警察、卫生警察、盐务警察、矿业警察、渔业警察、森林警察、铁路警察、交通警察、航空警察等十余个警种。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内务部改为内政部,其下设警政司专管警察事业。1929年上海警察局招募了当时中国的第一批女警察。同时也分批派驻国外学习先进的警察制度。还设立了高等警官学校、初等警官学校、警事训练所等各项制度比较完备和健全的三级警察教育、培训制度。民国警察等级分一等警长、二等警长、三等警长、一等警士、二等警士、三等警士等级别。
1932年财政部长宋子文创建其“私人武装”税警总团,这是专门用于缉私征税的非正规部队,类似于警察部队。可就是这支“警察部队”却先后参加了一二八会战、淞沪会战,武汉会战、缅北会战等,成为一只“非正规”的精锐之师。八一三淞沪抗战开始后税警总团同二十五师合编为第八军,由黄杰任军长。武汉会战后由孙立人带领发展成中国远征军主力部队新38师,成为国民党军五大王牌主力新一军的主力部队,横扫缅甸北部。可惜抗战胜利后这支抗战劲旅却被蒋某人用在打内战上,结果在解放战争中的辽沈战役中被我解放军歼灭。
七、伪满警察
1903年清政府在奉天成立巡警总局,开始了东北地区的现代警察制度。奉系军阀治理满洲时,虽拥有警察制度,不过因为警察素质低落而饱受恶评。伪满洲国建立后,于日本的控制下建立新制,于中央设置警务司,负责统括伪满洲国内全体警察。并于各省设置警务厅,首都新京特别市为首都警察厅,奉天市、哈尔滨为警察局,安东市、抚顺市、鞍山市、吉林市、牡丹江市、齐齐哈尔、锦州市、佳木斯市、营口市为警务处,其他市、县、旗为警务科。并设置海上警察队担任海上警察工作。
1932年3月于伪满洲国民政部设置“警务司”,各省设置警务厅。1932年6月于“新京”设置首都警察厅。1937年7月警务司改由伪满洲国治安部管理。1937年12月取消日本的治外法权。1939年12月制定《警察纲领》。1943年4月废除治安部,设立警务总局,为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下属机构。
特别是"七七事变"爆发以后,日本为了确保东北这一战略物资基地和进一步侵略中国领土的前沿阵地,专门设立了经济警察机构,统治伪满经济。
1945年苏联出兵东北,随后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伪满洲国结束,伪满警察随之就地解散,不复存在。
从清朝末期到民国时期的警察,实际上是统治阶级为了进一步加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迫害进步人士,消除异己的一种合法化的工具。但从它的出现及其职业本身的意义上来说,毕竟也是社会及其分工在进步和细化了的表现,应该被予以肯定。
八、人民警察
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也设立了相应的保卫制度。大革命失败后,中共中央机关迁至上海。为保卫党中央的安全,1927年11月,中央在上海建立政治保卫机构——中央特科,由周恩来直接领导。1928年11月,中央又决定由向忠发、周恩来、顾顺章组成特别委员会,领导特科工作,由周恩来实际主持。特科的主要任务是保卫中央领导机关的安全,了解和掌握敌人的动向,营救被捕同志和惩办叛徒特务。特科设总务、情报、保卫三科,总务科(一科)负责设立机关,布置会场和营救安抚等工作,科长洪扬生;情报科(二科)负责收集情报,建立情报网,科长陈赓;保卫科(三科,也称红队、打狗队)负责保卫机关,镇压叛徒特务等,科长顾顺章(兼)。
1928年又增设了无线电通讯科(四科),负责设立电台,培训报务员,开展与各地的通讯联络工作,科长李强。特科在上海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反间谍关系,派李克农、钱壮飞、胡底等人打入敌特机构,建立秘密电台,营救任弼时、关向应等领导干部,惩治叛徒何家兴、白鑫等等,为保卫党中央的安全发挥了重大作用。
1931年4月顾顺章叛变后,中央特科重新调整,由陈云总负责,兼任一科科长,二科科长潘汉年,三科科长康生(化名赵容),原四科的工作1932年后交给中央。经整顿,特科改变工作办法,创立统一战线工作与情报工作相结合的独特方式,重建情报关系网。
1933年中央迁离上海后,特科工作由武和景等相继主持,1935年9月分批撤离,上海设办事处。聂荣臻、邝继勋、柯麟等人也参加过中央特科的工作。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我党领导下的保卫工作制度得到更加完善的发展,中华苏维埃宪法表明:这个国家与其政府,完全采用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检察院、法院、内务部、裁判部,司法体系相当完整。一个特殊的部门是国家政治保卫局。
1937年1月13日,毛泽东率中共中央机关从保安进驻延安。当时,敌特活动十分猖獗,土匪地痞也经常出没。为保证中央和地方党政军机关的安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1938年5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延安市警察队。这支队伍后来成为全国解放后成立的人民公安队伍的前身。
延安市警察队编制为35人,设正、副队长2人,政治指导员1人,下设3个班。如此精干的队伍,却要担负起维持党中央所在地社会治安的重任,人员配备上自然是优中选优。首任队长邹理智,曾担任过中央保卫处特务队机枪班的班长;指导员陈昌奉,曾是毛泽东的警卫员;副队长张智理也来自保卫处,曾当过特务队2排5班的班长。为保证警察队的高效运转,延安市公安局还对队员进行了3个多月的公安业务培训。
延安市警察队的警服从头到脚一身黑,帽子虽与八路军的式样一致,可没有钉帽徽,领章是铝制的,正面上的“边警”两个字,即“边区人民警察”的简称,稍远一点就看不清楚,整体感觉与国民党政府警察的警服差别不大。所以,队员们刚上街时,老百姓竟把他们当成了国民党的“黑狗子”。
从1938年至1947年,延安市警察队与正规部队密切协作,共建钢铁长城,赢来了边区人民长达10年的幸福安宁,保证了边区军民整风学习及大生产运动的正常进行,并促成了工、农、商、贸各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1947年春,胡宗南部队大举进犯延安,警察队整编到战斗部队,投入到历史性大决战的战场之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我国有一个特殊的地区,也曾实行警衔制和统一着装,那就是在1945年苏联红军实行军事管制的旅大地区。
1945年8月22日,苏联后贝加尔方面军副司令伊凡诺夫中将率领250名伞兵在旅顺口土城子机场着陆,并就任旅顺警备区司令;同日,雅曼诺夫少将也率领250名伞兵在大连周水子机场着落,并就任大连警备区司令(当年10月由高兹洛夫中将接替)。随苏军进驻的还有佩带苏联军衔的刘亚楼、董崇彬、季喜林和刘玉泉等。苏军进驻实行军管后,旅大地区的政治形势混乱,各派势力都在为夺取旅大地区的统治权而角力。
为控制旅大局势,1945年10月,中共东北局任命韩光为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并带领一批干部到旅大组建党政警群机构。10月中旬,在苏军当局的支持下,旅大地区统一的中共领导机关——中共大连市委成立(为对敌斗争,中共大连市委暂不公开)。
11月7日,大连警察总局(后改为大连市公安总局)正式成立,高兹洛夫中将亲自签发任命状,任命赵东斌(即赵杰,原山东军区滨海三分区司令)为局长,韩光兼任政委,对外以训练处主任身份公开活动。从1945年10月到12月,基本把旅大地区各个县区的公安局和消防局都接管过来,牢牢掌握在党的手里,1946年2月前,又成立了大连县公安局和水上公安局(后改为港务公安局),9月成立警察学校。旅大地区公安部队是一支独特的武装力量。
1946年2月,为明确人民警察与社会阶层的区别,有利于工作开展和与苏军联系的方便,中共大连市委决定,并经中共中央东北局同意,实行警衔制。
1946年4月,经中共中央东北局、中共大连市委和苏军警备司令部批准,大连市公安总局全体警官、警士开始授衔(其实就是“按职戴衔”),总局长赵东斌(赵杰)佩戴“少将警监”警衔(赵杰同志于1955年被授予装甲兵指挥军官装甲兵少将军衔,也算是“双衔将军”了),总局副局长于会川佩戴“上校警正”警衔,总局政委(训练处处长)韩光也佩戴“上校警正”警衔。这时的警衔(又称“第一次警衔”),区分警官、警士两大类,警官中又区分警监(将官)、警正(校官)、警佐(尉官及准尉),警士中又区分警长(军士)、警士(兵),共二大类、五等十六级:同时还规定了“职务编制警衔”,最开始较为简单:总局正副局长为警监(少将);正副科长、分局正副局长为警正(少校至上校);正副股长、正副中队长、正副分所长以及科员、秘书、翻译、排长、司务长等为警佐(准尉至上尉);正副派出所所长、正副班长、警卫员为警长(下士至上士)。随后于参照苏军编制军衔当年9月颁发了新的《警衔编制表》。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被正式命名为“人民警察”。新中国第一任公安部长 罗瑞卿大将。这是世界上首个在警察名称前附带“人民”二字的警察队伍。1949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正式确定了人民公安管理体制。
人民警察简称民警,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
人民警察按照其职业分类可以分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海关缉私警察、铁路警察、民航警察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监狱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警察为一份职业,主要职责为执法、维持公共安全,保护性命及保障财产。绝大部分民主国家(地区)的警察与军队分立,互不隶属。
在世界警警察发展史上,惟有我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队伍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创造了中外治安史上的“黄金时代”——犯罪率控制在万分之五;彻底消灭了吸毒、贩毒和娼妓。
文革时期,因10年动乱,全国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构遭受严重破坏。在70年代末拨乱反正开始,公安事业又逐渐步入了正轨。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也迅速得到了发展壮大。
但同时,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对外交流的频繁,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人口的大流动,带来了各种利益的冲突,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剧增,形成各类犯罪案件不断攀升的局面,面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人民警察队伍肩上的担子也随之加重起来。
只有进一步强化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使之能更加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做到全方位、立体式发展。即;大到全力维护社会公共治安、防止和杜绝恶性重特大案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小到作为基层片警,为社区老百姓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远到增强与外国警察同行间的国际交流,互通有无;近到强化国内个地区警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形成全国治安工作的一盘棋。
只有在不断变化的社会发展形势前,时刻保持危机感、紧迫感和增强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感,才能把人民公安工作做好、做实,无愧于“警察”——代表秩序、社会和谐之光荣使命!无愧于“人民警察”这一光荣称号,不辜负党和祖国对人民公安事业所寄予的厚望,真正能够对得起“钢铁长城”这一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