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0 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
一、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七条修改为: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1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