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经文保民警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执法检查,更好地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积极构建和谐警企警民关系,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陕西省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施办法》(陕公通字〔2008〕7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执法检查主要指公安经文保民警深入企业事业单位实地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进行监督整改,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公安经文保民警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经文保部门的民警以及其他承担经文保工作任务的部门中负责或从事经文保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 公安经文保民警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监督检查范围和工作要求进行。
第五条 执法检查工作要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遵纪守法,严格程序。
第六条 执法检查时应当做到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语言严谨,语气合适得当。对当事人不理解不清楚的,应当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
第七条 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着警服检查时要警容严整,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不得有边走路边吸烟、边吃东西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执法检查中要始终坚持执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的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内容和结果,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九条 执法检查中要充分利用公安网上的“执法与监督信息系统”,积极推行执法办案的网上审批、监督、考评,畅通内外部执法监督渠道,推进执法工作信息化进程,提高执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