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开展保卫人员
职业能力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全省保卫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进程,全面提升保卫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所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工作,施行《保卫人员职业能力证书》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就建设平安中国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提高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队伍发展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单位内部各类案件,保护单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培训依据
一是国务院颁发的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此《条例》2004年12月1日施行);二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三是陕西省委办公厅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7]13号);四是长期以来,我省未对保卫人员进行全面、系统、正规的培训,保卫人员业务能力低下,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不强,还有部分保卫人员被边缘化,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三、 组织领导
陕西省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在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领导下,由陕西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一)省公安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指导陕西省保卫协会组织实施培训,并对培训教学、培训考核、培训管理进行监督。
2、指导各市(区)、县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省保卫协会开展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工作。
3、联合颁发《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证书》。
(二)省保卫协会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1、拟定全省保卫人员长远培训目标和年度培训计划。
2、考察培训合作院校、组织和选配师资力量、审核培训大纲和课件、健全培训模式和考核模式、建立并完善培训档案。
四、培训对象及目标
(一)培训对象
1、单位主要负责人
2、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人员:保卫部部长(总经理、经理)、保卫处处长(科长、股长)
3、单位保卫人员
4、单位拟招聘的保卫人员和转岗保卫人员
(二)培训目标
1、通过培训,全面落实国务院421号令,科学管理全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推动全省保卫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
2、通过培训,全面提升保卫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施行保卫人员持证上岗,增强保卫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归属感。
五、培训标准
(一)初级保卫员:通过对保卫工作常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消防常识和应急处置、安全技术防范、体能技能和徒手防卫训练,具备初级保卫员的基本能力。适用岗位:护厂、巡逻、守卫、门卫等保卫工作。
(二)中级保卫员:通过学习保卫工作常识、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加强观察与辨认、反袭击与正当防卫、技术防范与应急处置、火灾扑救、设备使用等专业技能的训练,具备中级保卫员的基本技能。适用岗位:重点要害目标的保卫人员,如警卫、押运、守库和护卫等岗位。
(三)助理保卫师:通过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重点(要害)部位保卫、信息安全、技防主要系统的操作、危险品、剧毒品安全检查及防范、擒拿技能及徒手防卫与控制的学习,具备助理保卫师的基本知识和能力。适用岗位:单位正式在编的保卫、保安部门办事员或科员。
(四)保卫师: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规范、消防监督检查与火灾事故调查、突发治安事件处置与抗灾、单位反恐工作安全检查、犯罪现场管制及应急处置、保卫工作指挥与协调的学习,具备保卫师应有的主管基层单位保卫部门工作的能力。适用岗位:保卫、保安部门主任科员、主管、经理和科长。
(五)高级保卫师培训:学习和掌握保卫队伍的管理与制度建设、保卫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内部治安综合分析和治理、信息安全管理与组织保障、技防法规与技术标准、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维稳措施与应急处突,具备全面组织实施本单位保卫工作的综合指挥能力。适用岗位:单位法人,分管保卫负责人,保卫部门部长(总经理、处长)等治安保卫责任人。
六、培训条件
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学历,身心健康,五官端正,无犯罪记录,政治审查和体检合格。
(一)初级保卫员:
满足基本条件,各单位招聘的拟上岗保卫人员。
(二)中级保卫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保卫员《职业能力培训证书》;
2、取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从事保卫工作一年以上。
3、愿意从事保卫工作的军队、武警退役人员。
(三)助理保卫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中级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证书》后,连续从事保卫工作2年以上,并经单位保卫部门推荐。
2、具有公共安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保卫工1年以上,并经单位保卫部门推荐。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单位保卫部门推荐可直接参加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考试。
(四)保卫师:
取得助理保卫师《职业能力培训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高级保卫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取得保卫师《职业能力培训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管理工作6年以上。
七、培训模式及时间
(一)培训模式
采取网络、函授、自学等多种形式与集中面授辅导相结合的原则,以网上远程教学、网上作业、网上考核为主,结合面授、函授、技能培训、观摩学习、论文答辩等模式进行。
(二)培训时间
1、初级保卫员:理论学习10天,技能操作5天,共计15天。
2、中级保卫员:理论学习15天,技能操作5天,共计20天。
3、助理保卫师:理论学习15天,技能操作10天,单位践习及论文35天,共计60天。
4、保卫师:理论学习15天,技能操作10天,单位践习及论文55天,共计80天。
5、高级保卫师:理论学习20天,参观学习10天,单位践习及论文70天,共计100天。
八、培训管理
(一)培训程序
1、由省公安厅拟制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的通知》,省保卫协会培训中心根据培训通知具体组织实施。
2、省保卫协会根据全省保卫人员现状,制订《保卫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报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3、各单位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的通知》和《保卫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分配的培训指标,审核上报参训人员名单。
4、省保卫协会培训中心与培训合作院校按照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培训。
(二)师资力量
以培训合作院校师资力量为主。根据每期培训内容,从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武警工程大学、西北政法学院、西北大学等单位聘请专家教授及富有保卫工作实践经验的公安干警、保卫部(处)长担任部分专业科目的教学任务。
(三)学籍管理
为参训人员建立培训档案,作为今后晋级培训的依据。将《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将培训信息、证书编号及相关资料在“陕西保卫协会网站”公布,以备查询。
培训初期的管理参照院校《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待培训达到一定规模后,制定《陕西省保卫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并严格遵照执行。
九、考核、评审与发证
(一)考核
各级别考核分为理论、技能操作和工作实践论文三部分,由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指导,省保卫协会培训中心统一组织考核。
(二)评审
成立“陕西省保卫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助理保卫师、保卫师、高级保卫师进行认证评审。
1、助理保卫师:培训考核合格后,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或《陕西公安》、《陕西内保》刊发1篇以上论文,方可参加评审。
2、保卫师:培训考核合格后,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或《陕西公安》、《陕西内保》刊发2篇以上论文,方可参加评审。
3、高级保卫师:培训考核合格后,须在省级以上公开专业刊物和《陕西公安》、《陕西内保》各刊发1篇论文,方可参加评审。
保卫师和高级保卫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三)发证
参训人员培训考试通过后,保卫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组织评审,评审合格者,由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陕西省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证书》。
十、培训后待遇
对经培训考评合格,取得《陕西省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证书》的人员,可参照陕办发[2007]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十一、工作要求
在全省开展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工作,是经济社会安全稳定与和谐发展的需要,是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推动全省保卫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需要,是稳定全省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队伍、提升保卫人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的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保卫工作的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全省开展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的社会价值和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宣传教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共同推动全省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一)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工作,在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接受省公安厅经济文化保卫总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由陕西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事件和不安全因素,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是各级公安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共同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要重视保卫人员思想和业务素质的培养,从关心保卫人员的成长进步、提升保卫人员的综合素质入手,使他们尽快适应新形势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确保内部安全稳定。
(三)陕西省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工作展开后,省公安厅职能部门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年度检查考评内容。对未按年度指标完成保卫人员培训任务的单位,各级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因此引发或导致所在单位出现重大治安事件和责任事故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附:1、《陕西省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登记表》
2、《陕西省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证书》
3、《陕西省保卫人员职业能力培训标准》